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菅新景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1102刑初259号
案件名称菅新景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菅新景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1102刑初259号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菅新景,女,1985年6月14日出生于邯郸市大名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转逮捕,现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辩护人史会生,河北史惠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公诉刑诉(2019)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菅新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虎出庭支持公诉,受害单位诉讼代理人郑某、被告人菅新景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菅新景在石家庄市石炼佳园63-1-101室、韩通村民房等地,多次使用回收的衡水老白干、十八酒坊、板城和顺、贵州茅台酒的包装,采用以次充好的方式,将低端白酒灌入高端白酒瓶,制作衡水老白干、十八酒坊、板城和顺、贵州茅台等假冒白酒,销售到石家庄市区门店,非法获利4万余元。

2018年11月22日,公安机关扣押菅新景生产的衡水老白干、十八酒坊、板城和顺、贵州茅台等假冒白酒152瓶及制酒工具打钉机一台、铆钉枪一把、胶枪一把。

经鉴定,被扣押白酒均为假冒白酒。

经鉴定,扣押的假冒白酒货值总金额为129870元。

归案后,菅新景自愿退出违法所得4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衡水老白干、板城和顺、贵州茅台的注册商标手续、营业执照,价格认定结论书,产品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菅新景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到案后,菅新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退出违法所得,对其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一、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菅新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2020年7月21日止。

罚金已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菅新景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四年内从事酒类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三、被告人菅新景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作案工具:打钉机一台、铆钉枪一把、胶枪一把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衡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负责处理。

五、扣押在案的假冒白酒152瓶,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衡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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