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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LEVI STRAUSS&CO.)诉深圳市龙岗区尚晓服饰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7民初14270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LEVI STRAUSS&CO.)诉深圳市龙岗区尚晓服饰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深圳市龙岗区横岗卡琳迪娜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14270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里大街**利惠公司。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宪兵,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素芬,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卡琳迪娜商行,住所,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光雅园村****div>经营者:江尚东。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iv>法定代表人:戴珊。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尚晓服饰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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