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504号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州市宏明办公文具用品商店,经营地址山东省青州市尧,经营地址山东省青州市尧王山东路00米门头标有“宏明文具办公用品”字样商铺内。
经营者:鞠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市宏明办公文具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