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3501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1118卢森堡市艾丁根大街**。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德雷,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锋,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君,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北区魔幻天空日用百货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江**观音桥步行街**附**3-1至附**3-3大融城购物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5MA5UP95D2A。
经营者:屈菲,女,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
普拉达有限公司与江北区魔幻天空日用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普拉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普拉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