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1执29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企兴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华天道**海泰信息广场**1211。
法定代表人:王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兴,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天津恺丰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南马路**-2650跃上**。
法定代表人:王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企兴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恺丰义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津01民初4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2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专利代理费72,500元、违约金、利息和费用。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1、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附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及有关情况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妥投。
2、本院通过全国、天津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到天津港保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和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19年4月2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国审判员 周 萍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 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