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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冀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邯郸市诚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429号
案件名称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冀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邯郸市诚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邯郸市冀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邯郸市诚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永诚交通集团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429号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外环路(太平庄路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嗣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秀玲,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冀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冀南新区科创城一期--科创中心P2楼五、六层(花官营乡石桥村南)。

法定代表人张洪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邯郸市诚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西路349号六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樊和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369号华祥大厦1001、1002、1008号。

法定代表人胡振收,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国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王加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永诚交通集团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李达,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冀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邯郸市诚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永诚交通集团光电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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