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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苏州艾尔森实验室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南通职业大学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知初333号
案件名称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苏州艾尔森实验室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南通职业大学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艾尔森实验室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南通职业大学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333号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五路**。

法定代表人:黄华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志钢,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朦,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艾尔森实验室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城南街道东吴南路125号2幢209室法定代表人:曹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公司员工。

被告:南通职业大学(江苏省南通技师学院、江苏省南通市高级技工学校),,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青年中路**法定代表人:马成荣,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东,副院长。

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艾尔森实验室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南通职业大学(江苏省南通技师学院、江苏省南通市高级技工学校)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为1250元,由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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