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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津01民初661号之一
案件名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曲森娱乐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区竹竹食品店、单雨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民初661号之一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对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曲森娱乐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区竹竹食品店、单雨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津01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8)津01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内容“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补正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审 判 长  雷艳珍审 判 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郑和平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法官助理周航书记员刘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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