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8370号原告:上海华银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顾锦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国中,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全,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蜂花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何建平,总经理。
被告:汕头市贤盛针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张育平,执行董事。
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彬,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妮,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美嘉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徐剑英。
原告上海华银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蜂花日用品有限公司、汕头市贤盛针织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美嘉城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华银日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上海华银日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华银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于 是人民陪审员 王婉娜人民陪审员 黄红梅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