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1民终4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沙坪坝区拾宝屋百货店,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烈士墓大水井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XXC7Y1U。
经营者:王雪梅,女,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原金士顿(中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沙坪坝区拾宝屋百货店因与被上诉人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0)渝0192民初9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沙坪坝区拾宝屋百货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沙坪坝区拾宝屋百货店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沙坪坝区拾宝屋百货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