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8刑更4337号罪犯赖文正,男,198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丰城市人,住江西省丰城市。
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浙0783刑初941号刑事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赖文正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追缴赃款人民币70000元。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1月18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于2019年7月12日报送本院立案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浙江省十里坪监狱认为,罪犯赖文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建议对其适用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赖文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考核期内共获得二个表扬。
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愿意落实社区矫正。
另查明,该犯已退缴赃款人民币70000元,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材料、退缴赃款的证明材料、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赖文正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其刑罚执行已达到法定刑期,不属于法定不能假释情形,没有再犯罪危险,符合假释条件。
对执行机关提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赖文正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2019年8月12日起至2019年12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