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粤01执4230号何春、周中德:本院执行你们双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粤73民初3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21,125元以及执行费217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周中德向本院缴交了案款21,125元以及执行费217元。
现本院在收取了执行费217元后,将余下的案款21,125元发放给何春。
本院认为,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