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民终5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查尔斯加利大街135号。
法定代表人:玛某,秘书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新康隆商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原市新康隆商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1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告知其在接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逾期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本院将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收到《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同月15日向本院预交了二审案件受理费,但超过了本院指定交费的期限。
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应予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