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01民初5759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
法定代表人:孙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禹,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北区诺宏福烟酒店,,住所地天津市河**光复道街货场大街**-11胜利路善安里1/6栋一层门面)。
系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石慧霞,女,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北区诺宏福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因原告与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军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若萌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