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叠彩区小当家中式快餐店、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桂03民申46号
案件名称叠彩区小当家中式快餐店、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叠彩区小当家中式快餐店;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3民申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叠彩区小当家中式快餐店,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北辰路桂林火车站广场****铺面**。

经营者:王斌,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伟成,广西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叠彩区小当家中式快餐店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18)桂0303民初1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叠彩区小当家中式快餐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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