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03民初4673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代理人俞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婷憬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
法定代表人邹永久。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婧祎、孙赑,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大连婷憬茶叶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