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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汉宝隆电器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区博威家用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175号
案件名称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汉宝隆电器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区博威家用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汉宝隆电器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区博威家用电器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175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汉宝隆电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风镇同安村1队怡安街**之一潘显章厂房/div>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荣敏,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博威家用电器商行,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胜利北街自由港五金电器灯饰交易中心****。

经营者董维江,男,汉族,1969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南宫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彦坡,石家庄市藁城恒正法律服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汉宝隆电器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区博威家用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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