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9851号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195971850Y。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朱贵波,男,199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贵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8月19日以需重新调取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