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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3张家港市广大纺机有限公司与江阴佳丽尔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日照裕华机械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5民初1463号
案件名称1463张家港市广大纺机有限公司与江阴佳丽尔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日照裕华机械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家港市广大纺机有限公司;江阴佳丽尔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日照裕华机械有限公司;日照裕鑫动力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463号原告:张家港市广大纺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乐余镇乐丰路。

法定代表人:倪红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松松,江苏坤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佳丽尔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陆桥共臻路**。

法定代表人:龚佳。

被告:日照裕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东路**法定代表人:张彦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朋业,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守玲,山东贤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裕鑫动力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东路**/div>法定代表人:张彦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守玲,山东贤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家港市广大纺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佳丽尔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日照裕华机械有限公司、日照裕鑫动力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家港市广大纺机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张家港市广大纺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广大纺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2元,减半收取计1436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广大纺机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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