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3443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华,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亿康大明眼镜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宝石南民致富商业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贺珍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