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2刑初212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华伟,男,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住徐州市铜山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魏艳,广东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9〕20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华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小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华伟及其辩护人魏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华伟系东莞市虎门镇白某综合市场斜对面创建楼B座2楼精一服装加工厂的实际经营者。
2018年3月,董华伟在未获得“BURBERRY”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上述加工厂为李洋(另案处理)加工带有“BURBERRY”标识的夹克等服装,并约定每件收取80元加工费。
2018年5月21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来到上述加工厂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带有“BURBERRY”标识的成品夹克312件(约价值93600元)、半成品长袖卫衣160件及半成品夹克112件。
至案发,董华伟尚未交货给李洋亦未领取加工费。
2019年2月20日10时许,董华伟在接到公安机关要其接受调查的电话后,自行前往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所涉嫌的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董华伟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场所、设施、财物)清单、证据复制(提取)单,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未授权声明,鉴定报告,收款收据,说明材料,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人颜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董华伟的供述和指认笔录,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华伟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华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董华伟案发后自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董华伟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董华伟在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作案过程中积极、主动,不符合从犯的条件,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该辩护人提出被告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华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暂扣在东莞市公安局虎门分局的假冒注册商标“BURBERRY”的成品夹克、半成品长袖卫衣及半成品夹克1批,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