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民初335号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产业集聚区城西工业园(步云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文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利,步云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告:光复路天澳鞋垫行,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光复路114栋北2门。
经营者:张增权。
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与被告光复路天澳鞋垫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