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199号 原告:唐时弟,男,汉族,1946年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告:北京护生堂爱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汤立路216号9层3单元1006。
法定代表人:李秀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坤,泰和泰律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菲,泰和泰律所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时弟与被告北京护生堂爱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原告唐时弟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唐时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北京护生堂爱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时弟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唐时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