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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厦门与狼共舞时装有限公司、晋江市康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2民初505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厦门与狼共舞时装有限公司、晋江市康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厦门与狼共舞时装有限公司;晋江市康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505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与狼共舞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法定代表人:曹成。

法定代表人:王倩,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康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青阳街道陈村社区崇德路269号金山大厦705室。

法定代表人:朱龙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雨,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斌、曾小有,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与狼共舞时装有限公司、晋江市康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19年8月22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常红) 审 判 员 (林 勤)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薛潇) 书记员( 商梦 莹)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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