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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和军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3刑初82号
案件名称邱和军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邱和军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3刑初8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和军,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3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徐检诉刑诉[2019]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和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受理后,于2019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宇、检察员助理徐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和军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邱和军为牟取利益,在没有得到商标专用权人兄弟(中国)商业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回收上述两品牌废旧空墨盒,再重新加粉、包装的方式,假冒“brother”、“lenovo”等注册商标的品牌原装墨盒,并通过名为“硒鼓耗材厂”的淘宝网店对外销售。

在此期间,被告人邱和军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

2018年3月22日,被告人邱和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邱和军租赁的制造假墨盒的仓库内查获以上品牌假冒墨盒共计价值人民币1万余元。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认定上述事实的全部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和军违反国家商标管理制度,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邱和军当庭表示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邱和军为牟取利益,在没有得到商标专用权人兄弟(中国)商业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回收上述两品牌废旧空墨盒,再重新加粉、包装的方式,假冒“brother”、“lenovo”等注册商标的品牌原装墨盒,并通过名为“硒鼓耗材厂”的淘宝网店对外销售。

在此期间,被告人邱和军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

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邱和军租赁的制造假墨盒的仓库内查获以上品牌假冒墨盒共计价值人民币1万余元。

2018年3月22日,被告人邱和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依法扣押的墨盒等物证、涉案商标注册证、账目等书证、证人董京、林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邱和军当庭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和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邱和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邱和军能够主动退回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邱和军从轻处罚。

被告人邱和军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亦不会对所在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和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由公安机关扣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缴)。

二、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标识均予以没收。

被告人邱和军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违法所得已由公安机关扣押,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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