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民初8390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长河国富食品店。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长河镇东街13号、15号、17号、1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2MA291P686M 经营者:潘国富,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长河国富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