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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长河国富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82民初8390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长河国富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长河国富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民初8390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长河国富食品店。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长河镇东街13号、15号、17号、1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2MA291P686M 经营者:潘国富,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长河国富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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