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民初13439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华,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正视光明眼镜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社区东方大村186号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伍美云。
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侵害其商标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在深圳晚报报纸除中缝以外的地方公开登报声明以消除影响;
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眼镜购买费等)共计40000元;
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正视光明眼镜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正视光明眼镜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000元;
三、驳回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625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