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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军与六安好棉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民初1636号
案件名称曾军与六安好棉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曾军;六安好棉时代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636号 原告:曾军,男,汉族,1981年10月24日生,住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好棉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北塔公园以北。

法定代表人:孔飞。

原告曾军与被告六安好棉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曾军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军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曾军负担。

审判长 黄 浩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胡 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成玮 书记员陈秋霞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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