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03民初3383号之一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新隆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胡济龙。
被告东莞颖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朗镇。
法定代表人胡济港。
被告大连市西岗区六一儿童商店,经营场所大连市西岗区。
经营者鲁桂凤。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新隆泰实业有限公司、东莞颖时实业有限公司、大连市西岗区六一儿童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