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粤01执3054号申请执行人:肖华南,男,汉族,1965年1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溪县。
委托代理人:黎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夏治军,男,汉族,1984年2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
关于申请人肖华南与被执行人夏治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民终4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7668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夏治军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50元,本院已将该笔款项作为执行费予以上缴。
2019年8月21日,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肖华南与被执行人夏治军,双方达成和解,一致同意由被执行人夏治军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5万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夏治军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并同意本案以和解方式结案。
2019年8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已收到被执行人夏治军支付的人民币5万元。
本院已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夏治军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解除对被执行人夏治军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以执行和解方式结案,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所采取的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粤01执3054号案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