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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大连金凤凰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辽0203民初1275号
案件名称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大连金凤凰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连金凤凰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0203民初1275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慧天,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金凤凰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史庆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晓丹,辽宁利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琴好唱公司”)与被告大连金凤凰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凤凰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横琴好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慧天,被告金凤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晓丹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依法享有第8299448号“K”、第11727497号“纯K”、第11727503号“纯K”、第1172494号“纯Kparty”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注册有效期限为2011年12月21日至2021年12月20日、2014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2014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及2015年7月21日至2025年7月20日,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1类: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提供卡拉OK服务;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等。

上述商标目前合法有效,并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纯K”是原告汇聚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多家实力企业连续多年投入大量资金精心打造、开发、经营的全新概念KTV品牌。

“纯K”品牌从设备、装修、饮食、酒水品质、服务,每个细节都以行业的最高标准,追求尽善尽美的卓越品质,提供高品质娱乐享受,拥有良好的客户口碑,也获得越来越多加盟商的认可,相继在深圳、东莞、上海、杭州、北京、成都开设门店数十家,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已成为卡拉OK服务行业中极具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品牌。

经调查,被告经营的“凤凰5号纯K时尚量贩KTV”店位于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该区地理位置优越,人流量大。

被告主要提供卡拉OK服务,与原告上述案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提供卡拉OK服务的经营门店的店招、广告宣传等处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以及在大众点评、美团网等网站发布的宣传内容中使用“纯K”及“纯Kparty”文字及服务标识,侵犯了原告上述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及品牌价值、商誉损害。

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8299448号、第11727503号、第11727497号、第1172749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00000元。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使用“鳯凰5号纯KPARTY”和“鳯凰5号纯K”均为整体使用,与原告主张的纯Kparty和纯K是有明显区别。

被告使用“鳯凰5号纯KPARTY”和“鳯凰5号纯K”早在原告注册商标权属登记之前,为在先使用权利人,不存在侵权的故意。

案涉商标也并非驰名商标,未达到远近皆知的程度,该商标自身的显著性较弱,也缺乏独创性,人们会把唱歌称为K歌,“鳯凰5号纯KPARTY”和“鳯凰5号纯K”只是提供消费者唱歌的地方,而这个地方标识性名称为“鳯凰5号”。

根据中国人的简称习惯,在一般消费者根深蒂固的印象中,被告店铺名称应是“鳯凰5号”,而不是纯K、纯KPARTY,即相关公众会把“鳯凰5号”作为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名称,并没有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

被告地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远离主城区,开发区的地域消费者居多,公众不会因中山区有纯K而受到影响。

从“鳯凰5号”与纯K及纯KPARTY的整体使用方面,从被告的在先使用方面,以及从消费者的认知规律方面,都不能够产生对原告商标权的混淆,并不符合商标法第57条第二项的规定。

被告还经营金凤凰洗浴,也就是说该地域的消费者对被告的名称识别主要是以凤凰5号和金凤凰,着力点并没有着重于纯K和纯KPARTY,都不会产生任何的混淆。

故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1日,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8299448号“k”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为第41类,包括提供卡拉OK服务等,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0日。

2014年4月14日,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1727503号“纯k”、第11727497号“纯k”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为第41类,包括提供卡拉OK服务等,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4月13日。

2015年7月21日,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1727494号“纯kparty”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为第41类,包括提供卡拉OK服务等,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7月20日。

上述商标于2015年12月13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受让人名称为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

被告金凤凰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27日,住所地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路158-1号,经营范围包括卡拉OK、KTV等。

被告在其店面招牌使用了“鳯凰5号纯KPARYY”标识,在店面装潢中使用了“鳯凰5号纯KPARYY”、“凤凰5号纯K”标识。

被告在大众点评上使用了“凤凰5号纯K时尚量贩KTV”字样。

另查,原告就本案支付律师费8000元。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8)厦鹭证内字第33185号、第33186号、第33187号、第33194号、第33195号、第33196号、第33188号、第33189号、第33190号、第33191号、第33192号、第33193号公证书、时间戳录像、照片、大众点评截图、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8299448号、第11727503号、第11727497号、第111727494号注册商标权人,且上述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上述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包括提供卡拉OK服务。

被告的经营范围包括卡拉OK、KTV,二者属于同一种服务。

被告使用的“鳯凰5号纯KPARYY”、“凤凰5号纯K”、“凤凰5号纯K时尚量贩KTV”标识均包含了“K”标识,其与原告第8299448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被告使用的“鳯凰5号纯KPARYY”、“凤凰5号纯K”、“凤凰5号纯K时尚量贩KTV”标识均包含了“纯K”标识,其与原告第11727503号、第11727497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被告使用的“鳯凰5号纯KPARYY”包含了“纯KPARYY”标识,其与原告的第11727494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上述标识客观上起到了标识服务来源的作用,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提供的服务与原告存在某种特殊关系,容易导致混淆,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辩称其在先使用案涉标识,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上述标识有一定影响,故对被告的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的数额,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者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不能确定的,可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相应的赔偿。

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实际损失,被告的违法所得亦无法查清,故本院综合考虑案涉注册商标的市场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经营时间、侵权行为的情节、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所致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院酌定为108000元。

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金凤凰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8299448号、第11727503号、第11727497号、第1172749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大连金凤凰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8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340元,被告大连金凤凰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24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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