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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葛市新能动力机械厂、王迎军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民终728号
案件名称长葛市新能动力机械厂、王迎军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长葛市新能动力机械厂;王迎军;合肥瑶海区盈雨园林机械经营部;合肥淝滨化工厂三友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民终72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长葛市新能动力机械厂,经营场所河南省长葛市人民路北段。

经营者:宁新民,男,196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东,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迎军,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一审被告:合肥瑶海区盈雨园林机械经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明光路435号桂馨苑A#幢2号门面。

经营者,汪永彬,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一审被告:合肥淝滨化工厂三友经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明光路554号。

经营者:汪云,男。

上诉人长葛市新能动力机械厂因与被上诉人王迎军及一审被告合肥瑶海区盈雨园林机械经营部、合肥淝滨化工厂三友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初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王迎军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长葛市新能动力机械厂书面声明同意王迎军撤回起诉,并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王迎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已经长葛市新能动力机械厂同意,且王迎军撤回起诉及长葛市新能动力机械厂撤回上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初67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王迎军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上诉人王迎军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上诉人王迎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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