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民初409号之一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飞,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高曲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酒城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608231651L。
法定代表人:孙明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翟连群,男,汉族,1967年10月20日出生,住庐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高曲酒业有限公司、翟连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翟连群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翟连群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翟连群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