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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邰艳艳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13执224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邰艳艳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邰艳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执22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总经理。

被执行人:邰艳艳,女,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邰艳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销案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鲁13执2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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