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知民初532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金山大街84号。
法定代表人:常伟,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云梦,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北辰区鑫达粮油店,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韩家墅农产品批发市场B2区37号。
经营者:邢广华。
被告:辽中县永恒粮谷加工厂,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刘二堡镇靛庄村。
负责人:恒宝国。
被告:天津韩家墅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韩家墅农产品批发市场。
法定代表人:刘宗玉,董事长。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诉被告天津市北辰区鑫达粮油店、辽中县永恒粮谷加工厂、天津韩家墅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