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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路局、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民初1197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路局、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197号 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路局,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梅山南路市政务中心十楼。

法定代表人:倪玉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萍,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喻世功。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康,该公司员工。

原告孔玮与被告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路局、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审判长 樊 坤 审判员 张宏强 审判员 汪 寒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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