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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未来伙伴机器人有限公司与上海鲸鱼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73知民初141号
案件名称上海未来伙伴机器人有限公司与上海鲸鱼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未来伙伴机器人有限公司;上海鲸鱼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知民初141号原告:上海未来伙伴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恽为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滨。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天来,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鲸鱼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上海知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未来伙伴机器人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鲸鱼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上海未来伙伴机器人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未来伙伴机器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上海未来伙伴机器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商建刚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钱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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