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13989号之一 移送执行部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邱小琼,女,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关于被执行人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5刑初2766号刑事判决、(2018)粤06刑终1211号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故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
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19年8月1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反馈及处理如下: 户名:邱小琼,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账号尾数:05×××43。
已冻结并扣划了941.93元,冻结额度为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
二、2019年8月13日,通过佛山市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明情况与全国系统一致。
三、2019年8月14日,同年8月20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
四、2019年8月2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2019年8月2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期为两年。
六、2019年8月23日,依法对上述反馈账户进行扣划,得款941.93元,已清退完毕。
七、2019年8月27日,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所在的仪陇县人民法院调查该被执行人在其辖区内的不动产状况,该院暂未反馈。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