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92民初640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642705964。
法定代表人:王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文飞,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曲显臻,女,汉族,住龙口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曲显臻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曲显臻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曲显臻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