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曲显臻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692民初640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曲显臻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曲显臻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92民初640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642705964。

法定代表人:王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文飞,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曲显臻,女,汉族,住龙口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曲显臻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曲显臻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曲显臻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