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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三联贸易有限公司、adidasAG(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民终1030号
案件名称江西三联贸易有限公司、adidasAG(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三联贸易有限公司;adidasAG(阿迪达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终10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三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庆丰路157号1-1702。

法定代表人:祝显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didasAG(阿迪达斯有限公司)。

住所地:Adi-Dassler-Strasse1,Herzogenaurach91074Germany(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黑措根奥拉赫阿迪-达斯勒街1号)。

法定代表人:PaulaWernecke(保拉·韦尼克)、MarkusA.Kürten(马库斯?库尔特)。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勤,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夏琳,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三联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adidasAG(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8)浙0206民初7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三联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西三联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西三联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江西三联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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