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011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城市美华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街道同安北路快活岭312号。
经营者:刘丽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桐城市美华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被告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治能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人民陪审员 崇 椿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澍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