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19285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太道美佳大厦B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娴,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彭景良士多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平山村344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1C。
经营者:彭景良。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彭景良士多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余款人民币102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