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9)津01执524号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逐鹿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所负判决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并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本院(2018)津01民初288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