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1436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清市玉屏天恩服装超市,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玉屏街道后埔街海韵大厦二层南侧商场。
经营者:何秀林,女,1963年9月24日,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清市玉屏天恩服装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