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020号原告:刘伟,男,汉族,1976年6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东,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婧,广东君熙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贵族牛品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工业路第五工业区电子产业园C栋605号。
法定代表人:蔡汉贵。
被告:耿理想,男,汉族,1983年2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邓州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伟诉被告深圳市贵族牛品家居有限公司、耿理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63048××××.X)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刘伟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媛媛人民陪审员 张红梅人民陪审员 钟定宏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晓聪书 记 员 郝彦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