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沪0115民初52833号原告:美卓矿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梁晓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放,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美卓矿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枫路XXX号XXX层XXX室。
负责人:梁晓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甜,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永琛,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金阳石新型耐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子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灿,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美卓矿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卓矿机公司)、美卓矿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美卓矿机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湖北金阳石新型耐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阳石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美卓矿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放、宋永琛(兼原告美卓矿机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美卓矿机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甜,被告金阳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灿、刘超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卓矿机公司、美卓矿机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2.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3.在被告官方网站、交易平台、社交媒体主页、《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
4.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00万元;
5.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60万元(包括律师费572,557元、公证费27,343元、翻译费100元)。
原告美卓矿机公司、美卓矿机公司上海分公司主张的主要事实和理由是:美卓公司(MetsoCorporation)(以下简称美卓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系注册号为GXXXXXXX“”商标、GXXXXXXX“”商标、GXXXXXXX“”商标、XXXXXXX号“”商标、163424号“”商标、XXXXXXX“”商标、148606号“”商标、XXXXXXX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两原告已获上述商标权利人许可,有权在中国境内使用涉案商标,并就任何侵害涉案商标权的行为单独提起诉讼。
美卓公司在全球的矿山、集料、回收、石油、天然气、造浆、造纸和工艺等多个行业中具有市场领导力,其产品和服务涵盖矿山、流量控制等多个领域。
原告美卓矿机公司成立于2000年,原告美卓矿机公司上海分公司系分公司。
两原告负责美卓矿山产品在中国的服务、销售和推广。
经过美卓多年持续使用,涉案商标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建立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美卓的矿山设备及其零备件等产品建立了紧密联系。
原告近来发现,被告实施了以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1.在相关网站上对破碎机配件等产品的文字描述时擅自使用原告“”“”“”“”“”“”“”“”商标,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商标。
上述行为构成对原告8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2.被告在相关网站上声称其生产的配件产品为“美卓”“诺德伯格”“西蒙斯”“Metso”“Nordberg”“Symons”“Barmac”;
具有三十年专业美卓配件生产经验的工厂,是美卓的供应商,与美卓有合作关系,已经给美卓供货多年,持有美卓配件的全部图纸,可以根据美卓配件的全部原装图纸生产配件产品;
可以生产原装美卓破碎机备件的替代品,但价格更低、质量更好;
美卓破碎机备件价格高,降低了企业的竞争力;
使用原告的产品编号指代其配件产品等。
被告上述宣传内容明显与事实不符,并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被告与美卓或其关联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所请。
被告金阳石公司辩称:1.被告为高新技术企业,拥有多项专利。
主营新型材料的研发与配件的生产,业务中包括矿山设备零配件。
原告是矿山企业,是国际跨国公司,在国际上具有相当的实力,被告只是小型企业,双方没有竞争关系。
2.被告在国家备案及经营的官方网址为www.jinyangshi.net、www.jinyangshi.cn、www.jinyangshi.com。
这些网站由被告委托他人代为经营管理。
原告主张的其余网站并非被告经营,也没有备案过,相关宣传内容均与被告无关。
被告主要合作企业来源于长期合作客户,并非通过网站宣传来吸引客户。
被告网站点击量有限,影响力很小,相关宣传行为并未给被告带来经济效益。
3.被告在销售过程中一直使用自己的商标,未实施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被告行为构成竞合,原告既主张被告行为违反商标法,也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属重复主张。
4.根据民诉法规定,原告只能主张起诉前两年内的侵权行为,超过两年的行为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无事实依据,被告不应承担。
综上,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原、被告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经审查,本院确认如下事实:一、原告企业、商标及产品情况原告美卓矿机公司成立于2000年2月,原告美卓矿机公司上海分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
两原告经营范围均为建筑机械及矿山、矿物处理设备、散装物料输送设备的批发、国际贸易等。
第GXXXXXXX号“”商标、第GXXXXXXX号“”商标、第GXXXXXXX号“”商标权利人为美卓公司。
第XXXXXXX号“”、第163424号“”、第XXXXXXX号“”、第148606号“”商标权利人为麦特苏矿物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特苏公司)。
第XXXXXXX号“”商标权利人为美卓矿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卓矿物公司)。
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均被核定在第7类的商品上使用(商标详情见附表)。
2017年9月30日和2018年2月27日,美卓公司、美卓矿物公司、麦特苏公司分别与原告美卓矿机公司签订商标许可协议。
美卓公司将“”“”“”商标、美卓矿物公司将“巴马克”“”商标、麦特苏公司将“”“”“”“”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非排他性、不可转让且不可分许可的权利许可给原告美卓矿机公司及由其管理的分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原告美卓矿机公司北京分公司和美卓矿机公司上海分公司。
美卓公司、美卓矿物公司的许可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麦特苏公司的许可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上述协议均约定,就任何针对商标的侵权行为,被许可人有权单独采取法律行动,包括在民事或行政法律行动中寻求禁令救济和损害赔偿。
原告于2017年12月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和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中查询了与美卓及相关企业、品牌有关的报刊文章,共查得1989年至2017年5月期间相关文章报道102篇。
在这些文章中称,从20世纪80年代进入中国以来,美卓矿机在中国取得了很大的发展;
美卓矿机拥有诺德伯格……五大世界知名品牌;
美卓矿机等国际知名公司俨然已成为展会的常客;
美卓矿机成为矿业处理、道路压实摊铺设备及系统方案的全球领先者;
Metso一举成为全球纸业生产设备和岩石破碎系统的佼佼者;
2008年中国市场位居美卓全球净销售额的第二位,订单数量位居第三;
美卓公司在80年前进入中国市场……2011年中国市场净销售额共计7.77亿欧元,成为美卓最大市场之一;
美卓是一家世界领先的工业公司……2015年净销售额约29亿欧元;
美卓集团是全球领先的矿山机械生产企业;
美卓(Metso)、诺德伯格(Nordberg)、巴马克(Barmac)、西蒙斯(Symons)破碎机系美卓集团或美卓矿机旗下品牌;
2001年4月,美卓集团公司旗下具有百年以上历史的诺德伯格正式更名为美卓矿机;
1926年,世界上第一台圆锥破碎机正式诞生……“诺德伯格”;
HP系列圆锥破碎机为美卓(Metso)矿机公司最新一代产品,其第一代产品为原诺德伯格(Nordberg)公司的西蒙斯(Symons)圆锥破碎机。
其中2005年10月12日《甘肃经济日报》报道,企业在技改中投入400万元引进诺德伯格HP400圆锥破碎机;
2006年9月15日《中国黄金报》报道,他们投资500万元,从法国诺德伯格公司购进HP300中、细碎圆锥破碎机,投资100万元,重选利用加拿大的全国第一台尼尔森选矿机。
本院(2017)沪0115民初83471、83474号判决书认定案外人行为分别构成对美卓公司就第XXXXXXX号“”、第GXXXXXXX号“”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美卓矿机公司、美卓矿机上海分公司、美卓矿机北京分公司就第148607号“”、第XXXXXXX号“”、第148606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使用权的侵害并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本院判决两案被告各赔偿两案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合理费用10万元。
上述判决现已生效。
(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0476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3月19日,原告委托代理人进入美卓官网(www.metso.com)浏览相关网页,网站标注的版权所有人为美卓公司。
网站介绍,美卓是世界领先的破碎筛分设备、整套系统和解决方案供应商。
竭诚服务于矿山、石油、天然气、骨料以及纸浆、造纸等加工行业的客户。
无论是在全球还是在特定市场,美卓在所有客户行业中均占据领先地位。
美卓荣获“2016年中国黄金行业最佳服务商称号”“太钢2017年度产品质量(服务)优质奖”。
美卓是Nordberg、Barmac、Symons等破碎机品牌原始图纸产品说明书的唯一所有人。
在产品介绍中,产品被分为MetsoVF系列、MetsoPREMIERCVB系列、MetsoPREMIERES系列、NordbergC系列、NordbergGP系列、NordbergMP系列、NordbergHP系列、NordbergNP系列、BarmacB系列等。
(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5549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4月20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浏览了上海山美重型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SANDVIK集团、TELSMITH公司的企业网站,上述企业均生产各类破碎机产品,但均采用与原告不同的产品型号。
二、被告企业注册及经营情况被告成立于2012年9月,注册资本1,600万元,经营范围为耐磨材料、成套机器设备及配件加工、制造、销售等。
根据被告2017年度及2018年度的审计报告显示:被告2017年和2018年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54,374,324.14元、74,228,662.08元,营业成本分别为42,548,282.31元、62,031,494.98元,扣除其他成本后的净利润分别为2,848,771.92元、1,609,828.78元。
在上述两年度的营业收入构成中,分为电力、电气、矿山、冶金、通用、机械等11项类别,其中来自矿山的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3.78%和13.32%。
三、原告公证取证内容(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5500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5月30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浏览了相关网页内容。
1.“www.jinyangshi.com”网站网页内容显示,网站所介绍的均系被告公司的相关情况。
网站2017年4月至同年11月期间发布的文章(点击数58次至219次)中称金阳石……专业生产美卓圆锥破动定锥衬板,公司的产品出口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被告是专业美卓机械耐磨件配套厂家,主要有美卓圆锥破碎机耐磨配件……美卓颚式破碎机配件……美卓反击破配件……公司美卓衬板型号全。
湖北金阳石是专业美卓破碎机衬板生产厂家,只要你有美卓破碎机配件号或图号,我们就可以生产……湖北金阳石是专业诺德伯格破碎机动锥衬板、定锥衬板耐磨备件生产制造公司,型号全、库存足,只要您提供配件号或者图号,我们就可以生产。
湖北金阳石(JYS)是专业诺德伯格GP、HP系列圆锥破碎机衬板生产厂家,比如GP1005、GP2005、GP3005、GP5005、GP100、GP11、GP200、GP300、GP550、HP100、HP200、HP300、HP400、HP500、HP800等型号,只要你有配件号图号,大部分美卓衬板我们都可以生产。
网站还发布了大量METSO产品型号的配件号。
网站发布的服务热线为86-0717-XXXXXXX。
网站称JYS是被告的品牌,被告已经注册了JYS商标。
2.“www.hbjys.com.cn”网站页面显示,网站介绍的系被告企业相关情况。
网站显示其中一款名为美卓动定锥衬板的产品上架时间为2015年8月28日,浏览次数为55次。
在该产品介绍中称,国内企业生产美卓的圆锥衬板和原厂美卓圆锥衬板的质量一样的厂家有哪家?
我推荐湖北金阳石,专业生产美卓圆锥衬板的铸造厂,圆锥衬板和颚板都是采用美卓标准的Mn18Cr2的材质,产品的质量检测都是按照美卓的质检标准,产品质量稳定的耐磨效果好,并且我厂是美卓衬板的供应商,已经给美卓供货多年。
网站2017年3月至同年7月期间发布的部分文章(浏览次数均为个位数)称,金阳石是美卓衬板高质量的保证。
被告就是专业美卓衬板加工生产的厂家……金阳石铸造生产高质量耐磨配件美卓衬板……金阳石生产出来的高质量美卓耐磨衬板,是美卓矿机的坚实保证。
被告……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美卓轧臼壁。
湖北金阳石可以根据不同用户破碎的物料不同,加入不同的材质,打造出适合用户的美卓衬板。
湖北金阳石铸造厂与美卓合作多年,我公司为专业美卓GP系列圆锥破碎机配件湖北生产厂家。
湖北金阳石是专业美卓破碎机衬板的生产厂家……原装图纸,只要你有美卓的机器型号、备件图号,我们就能生产。
被告与诺德伯格美卓矿机合作多年,是专业美卓配件生产厂家,生产加工的系列从C系列到GP系列HP系列还有不同的进口系列……按照美卓的质控标准对每个产品进行出厂前的耐磨性等全方位检验。
网站公司介绍中称,公司主要产品为矿山机械耐磨件(轧臼壁、破碎壁、锤头、衬板、齿板、板锤)及化工机械配件(笼式破碎机鼠笼、耐磨叶轮、复合叶轮、煤机走料筒各类产品)。
公司与国内多家大型矿山机械设备生产企业合作,生产相关配套机械的耐磨配件。
3.在工信部的网站查询网站“jinyangshi.com”“hbjys.com.cn”的备案信息,显示上述两网站均备案在被告名下,备案时间均为2018年5月22日。
(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0371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1月4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的电脑上浏览了相关网页,进入“金阳石的博客”,其中2015年12月29日发布的《供应美卓破碎机衬板,轧臼壁破碎壁、颚板、型号齐全》一文刊登了国内常见的美卓破碎机型号,包括美卓(诺德伯格)GP系列、美卓(诺德伯格)HP系列、美卓(诺德伯格)MP系列、美卓(诺德伯格)C系列等。
并称湖北金阳石是专业美卓破碎机衬板的生产厂家……型号齐全,原装图纸,只要你有美卓的机器型号、备件图号,我们就能生产。
2015年12月31日发布的《哪里有美卓破碎机衬板供应商?
》的文章中称,湖北金阳石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是专业做美卓破碎机衬板的厂家……原装图纸生产,长期供应美卓gp系列、hp系列、MP系列的圆锥破碎机轧臼壁破碎壁。
2016年1月8日发布的《美卓(诺德伯格)GP系列圆锥破碎机介绍》中发布了诺德伯格GP系列圆锥破碎机的11款产品型号。
并称湖北金阳石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是专业做美卓GP圆锥破碎机配件的厂家,生产的美卓圆锥破动定锥衬板,型号齐全、原装图纸,只要你有美卓的机器型号、备件图号,我们就能生产。
四、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事实美卓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显示,美卓公司2017年和2018年的毛利润分别为27%、28.8%。
山德维克公司年度报告显示,2017年和2018年的毛利润分别为40%、41%。
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显示,2017年和2018年的毛利润分别为26.7%、25.7%,扣除其他成本后的净利润分别为12%、10.8%。
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显示,2017年和2018年毛利润分别为37%、34%,扣除其他成本后的净利润分别为25%、23%。
原、被告对以下事实或证据存在争议,本院认定如下:一、原告为主张被告在“www.jyscrusherparts.com”及“www.zzyscasting.com”“www.jinyangshi.net”“www.jinyangshi.com”网站上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提供(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5499号(以下简称25499号公证书)、(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6097号公证书(以下简称26097号公证书)、(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4175号公证书(以下简称04175号公证书)。
被告对上述公证书的真实性均有异议,认为公证书没有详细记载上网时间、上网连接设备、服务商等,无法确定公证过程的合法性。
两网站并未备案,与被告无关。
“www.jyscrusherparts.com”网站上公布的电话、地址确实是被告的,但这些信息都是公开的。
被告公司英文名称简称为JYS,且注册了商标,但被告英文官网上使用的英文名称为jinyangshi。
“www.zzyscasting.com”网站上的英文名称是被告公司名称,网站公布的座机号与被告官网公布的电话一致,但是邮箱、联系人均与被告官网不一致。
这些信息都是公开的,他人都可以随意使用。
“www.jinyangshi.net”确系被告备案并使用。
但该网站上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网站为英文网站,被告未通过该网站获得国外客户及订单,也未获得收益,对原告没有造成影响。
本院认为,被告上述两份公证书详细记载了网页浏览的公证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公证程序合法有效,故对公证书的内容本院予以确认。
其中“www.zzyscasting.com”网站首页介绍的内容即为被告企业情况,并留有原告官网电话,在相关产品介绍的图片上还标有“金阳石·新型材料”字样。
并且建立了与被告经营网站“www.jinyangshi.net”的链接。
网站所介绍的产品也是被告经营的破碎机零部件产品。
故上述信息足以证明该网站系由被告经营的事实。
“www.jyscrusherparts.com”网站的电话与被告官网电话一致,邮箱后缀也与“www.zzyscasting.com”网站邮箱后缀一致,网站发布的地址与被告注册地址相符,网站标注的企业名称简称亦系被告企业名称简称及被告注册商标,故这些信息均与被告相关,可以认定该网站系由被告经营。
因此,原告提供的上述两份公证书均与本案有关,本院对该两份公证书予以确认。
本院据此认定如下事实:25499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5月30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的电脑上浏览了相关网页,进入“www.jyscrusherparts.com”网站,网站标有“JYSCASTING”字样,网站标注的联系电话为+860717-XXXXXXX,邮箱地址为info@jyscasting.com。
网站发布的部分破碎机配件产品图片下方注明的产品名称中标有“NordbergC105”“NordbergHP100”“NordbergHP400”“NordbergGP100S”“NordbergGP200S”“NordbergGP300”“MetsoHP100”“MetsoHP300”“MetsoHP200”“MetsoHP400”“MetsoHP800”“MetsoHP700”“SymonsBowlLinerFactory”等。
部分产品介绍及发布的产品图片包装上还标有“”标识。
有的产品介绍中称“金阳石专注于Nordberg破碎机零件制造超过20年,大部分Nordberg破碎机磨损部件均可供应,基于大量模型清单和图纸为客户提供最好的质量和最低的价格!
我们代工的Nordberg破碎机零件模型清单,参见这里!
”26097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6月22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的电脑上浏览了相关网页。
1.进入“www.zzyscasting.com”网站,网站标注的联系电话为+860717-XXXXXXX,邮箱地址为sales@jyscasting.com。
网站发布的相关内容为被告企业的介绍,其中标注的被告企业名称为“HubeiJYSadvancedwearresistantmaterialtechnologyCo.Ltd”。
网站发布的部分破碎机配件产品图片下方注明的产品名称中标有“MetsoC80B”“MetsoC80R”“MetsoC145”“MetsoC96”“MetsoC125”“MetsoLT96”“MetsoGP100”“NordbergHP300”“BarmacB6150SEVSI”等。
2.点击网站中的“JawPlate”,进入“www.jinyangshi.net”网站。
网站标有“JYS”标识,并标有“WELCOMETOHUBEIJYSADVANCEDWEARRESISTANTMATERIALTECHNOLOGYCO.LTD”字样。
网站发布的部分破碎机配件产品名称标有“MetsoC106”“MetsoC100”“MetsoC95”“MetsoC96”“MetsoC80”“MetsoC60B”“MetsoC60R”“MetsoC145”“MetsoC126”“MetsoC125”“MetsoC63”“MetsoLT96”“MetsoHP”“MetsoGP100”“NordbergHP100”“NordbergHP200”“NordbergHP300”“Nordberg3英寸Symons圆锥破碎机部件号”“BarmacB6150SEVSI”。
网站还称,湖北金阳石新型耐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Metso破碎机零件供应商,已生产Metso破碎机零件超过30年。
湖北金阳石是中国Symons破碎机替换部件工厂,湖北金阳石为各种Symons破碎机提供大量售后备件。
中国Symons破碎机部件供应商。
中国Metso破碎机替换部件工厂。
湖北金阳石铸造车间作为中国最大的锰合金铸造车间,已经生产和储存了大量的Metso锰合金圆锥破碎机替换零件。
例如,HP100、HP200、HP300、GP100。
湖北金阳石是中国Metso破碎机替换部件工厂,Metso破碎机部件、Nordberg系列部件在我们的湖北金阳石工厂中依靠原装图纸和大量钢模铸造。
需要NordbergHP400的替换部件吗,湖北金阳石是价值和效率结合的最佳选择……我们是具有三十年经验的专业metso破碎机零部件铸造工厂。
湖北金阳石是NordbergSymons圆锥破碎机套和碗内衬工厂。
湖北金阳石新型耐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的NordbergHP200圆锥破碎机配件供应商。
中国Nordberg破碎机部件生产商。
3.进入“www.jinyangshi.com”网站,网站发布的服务热线为86-0717-XXXXXXX,点击“产品中心”的“美卓破碎机衬板”,显示该产品的介绍,称该产品常用别名为metso美卓扎臼壁破碎壁(动定锥衬板)等。
美卓拥有品种齐全的破碎机和破碎机零部件,并发布了一些国内常见的美卓破碎机型号:美卓(诺德伯格)GP系列破碎机GP100、美卓(诺德伯格)HP系列破碎机HP4、美卓(诺德伯格)MP系列破碎机MP800、美卓(诺德伯格)C系列颚式破碎机C80等。
湖北金阳石是专业美卓破碎机衬板的生产厂家,主要有扎臼壁破碎壁(动定锥衬板)、颚板(动定板),型号齐全、原装图纸,只要你有美卓的机器型号、备件图号,我们就能生产。
性能特点:质量更好、性价比高、寿命更长(美卓破碎机衬板相对其他厂商产品,耐磨性和使用寿命均有大幅度的提升!
)、应用广泛。
企业实力:公司拥有2条砂型生产线,1条V法铸造生产线、1条消失模生产线、1个机加工车间;
2台5T中频电炉、3台3T中频电炉、3台1T中频电炉,最大能做10吨的铸件,年生产能力15,000吨以上,打造中南地区最大的耐磨材料生产基地。
产品远销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土耳其、沙特、南非、越南、印度、美国、澳大利亚等30个国家和地区。
4.在工信部的网站查询域名“jinyangshi.net”的备案信息,显示该域名备案在被告名下,备案时间为2018年5月22日,该公司名下备案的网站及域名还有“www.jinyangshi.com”“jinyangshi.cn”。
04175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3月4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的电脑上浏览了相关网站。
1.“www.jyscrusherparts.com”网站上发布了MetsoHP500、GP300S、GP300、C145、C80、C140、C106、HP5等各类破碎机产品对应的被告产品配件型号对照表;2.“www.jinyangshi.net”网站上发布有MetsoGP11F、GP100、GP200、GP500、GP300S、HP300、HP400、HP500等各类破碎机产品型号与被告对应的配件产品型号对照表。
对照表公布的网站网址除了上述网站外,还有“www.jyscrusherparts.com”,点击该网址进入相应网站,网站发布有metso破碎机配件产品图片。
二、原告为证明被告在阿里巴巴、中国供应商、新浪微博官方平台上也实施了相关侵权行为,提供了(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6098号公证书(以下简称26098号公证书)。
被告对该公证书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公证书没有详细记载上网时间、上网连接设备、服务商等,无法确定公证过程的合法性。
阿里巴巴、微博确系被告公司认证,中国供应商平台并非被告发布,但平台上发布的信息确系被告公司信息,这些信息都是公开的,是其他公司冒用被告公司伪造。
本院认为,公证书详细记载了网页浏览的公证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公证程序合法有效。
公证书所涉的阿里巴巴、微博确均系被告公司认证。
中国供应商平台上标有被告企业名称、联系电话、公司地址及公司信息的详细介绍。
该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受益主体系被告而非其他公司。
在未获得任何利益的情况下,其他公司在中国供应商平台上发布这些信息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现被告对其抗辩意见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本院根据这些信息的指向对象,受益主体等相关信息,认定中国供应商平台上的信息均系被告发布。
该公证书内容与本案有关,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据此认定如下事实:26098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6月22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的电脑上进行了如下操作:1.原告进入被告设立在“www.1688.com”的店铺。
该店铺标有被告企业名称及“JYS”标识。
电话为86-0717-XXXXXXX。
店铺发布的部分破碎机配件产品的名称中标有“美卓圆锥破碎机衬板HPGPMP系列”“美卓HP500”“美卓破碎机扎臼壁破碎壁”“美卓GP圆锥破碎机衬板”“美卓颚式破碎机衬板”“美卓专业动锥衬板”“诺德伯格GP圆锥破碎机衬板”“诺德伯格HP圆锥破碎机衬板”“西蒙斯圆锥破碎机配件”等,产品售价在每吨10,000元-12,000元左右。
但这些产品均显示30天内0吨成交,0条评价。
在相关介绍中称,湖北金阳石是专业高锰钢、高铬铸铁、耐磨合金钢铸件铸造厂,是专业美卓破碎机衬板/诺德伯格HP系列圆锥破碎机衬板生产厂家,主要有扎臼壁破碎壁……型号齐全、原装图纸,只要你有美卓的机器型号、备件图号,我们就能生产。
如美卓(诺德伯格)GP系列圆锥破碎机、美卓(诺德伯格)HP系列圆锥破碎机、美卓(诺德伯格)MP系列圆锥破碎机、美卓(诺德伯格)C系列颚式破碎机、美卓(诺德伯格)NP系列反击破碎机,并发布了各种产品型号。
2.进入“jinyangshi.cn.china.cn”网站,进入被告发布在中国供应商网站上的企业网页。
网站发布的固定电话为86-0717-XXXXXXX。
网站有详细的被告公司介绍,并发布了产品照片。
部分破碎机配件产品名称为“优质美卓扎臼壁金阳石铸造”“高品质的美卓颚式破碎机配件厂家”等。
在产品介绍中称被告是专业耐磨件铸造厂家……只要你能提供图纸、样品或模具,我们都能生产!
……美卓拥有品质齐全的破碎机和破碎机零部件,下面是国内常见的美卓破碎机型号。
美卓(诺德伯格)GP系列圆锥破碎机、美卓(诺德伯格)HP系列圆锥破碎机、美卓(诺德伯格)MP系列圆锥破碎机、美卓(诺德伯格)C系列颚式破碎机。
并发布有具体的型号。
湖北金阳石是专业美卓破碎机衬板的生产厂家,主要有扎臼壁破碎壁(动定锥衬板)、颚板(动定板),型号齐全,原装图纸,只要你有美卓的机器型号、备件图号,我们就能生产。
被告与诺德伯格美卓矿机合作多年,是专业美卓配件生产厂家。
生产加工的系列从C系列到GP系列HP系列还有不同的进口系列……按照美卓的质控标准对每个产品进行出厂前的检验……作为美卓配件的专业生产厂家……。
3.进入被告的新浪微博,其中2015年12月29日发布的“供应美卓破碎机衬板、扎臼壁破碎壁、颚板、型号齐全”文章中详细介绍了该系列产品,并称被告是专业美卓破碎机衬板的生产厂家。
发布的部分产品名称为“美卓hp400扎臼壁破碎壁”“美卓hp300”“美卓hp500”“metsohp200”等。
还有博文称美卓破碎机哪个国家的?
——湖北金阳石新型耐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16年1月8日发布的一篇名为“美卓(诺德伯格)GP系列圆锥破碎机介绍”的文章中介绍了该产品的相关情况及具体型号,并称被告是专业做美卓GP圆锥破碎机配件的厂家,生产的美卓圆锥破动定锥衬板,型号齐全,原装图纸,只要你有美卓机器型号、备件图号,我们就能生产。
三、原告为证明为本案支出的相关费用,提供律师费汇款凭证、原告公司登记文件、公证费、翻译费发票、翻译公司资质证明文件。
被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原告不能证明这些费用与本案的关联性,这些费用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律师费汇款凭证显示汇款人为案外人,虽然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该汇款人为原告美卓矿机公司唯一股东,但两者毕竟都是独立民事主体,故案外人向原告律师付款的行为不能证明相关费用系用于本案,本院对原告提供的律师费支付凭证不予采纳。
原告提供的公证费和翻译费票据能够证明系用于本案所需,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据此确认如下事实:原告为本案支出翻译费100元、公证费27,343元。
四、原告为证明被告网站上公布的多款美卓产品编号与原告产品编号一致,提供了原告美卓矿机公司的声明及附件。
被告对该声明不予认可,认为这是原告单方声明,证明力有限。
本院认为,该声明系原告的书面陈述,并非证据。
声明附件已作为证据提供,本院已做认定。
就原告声明中的内容由本院根据原告举证情况予以另行认定。
五、被告为证明其企业经营情况,提供了企业营业执照、认证书、企业证书、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专利申请书、被告生产产品图片、部分产品销售合同及销售发票。
原告认为上述证据均未能提供原件,无法确认真实性,这些证据亦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被告企业营业执照与原告调取的企业信息相符,本院予以确认,相关事实本院亦已查明。
被告商标注册证与客观事实相符,本院亦予以确认。
其余证据被告未能提供原件,亦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据此确认如下事实: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权利人为被告,被核定在第7类的粉碎机、动力锤等商品上使用。
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自2014年9月至2024年9月。
本院认为,两原告作为涉案商标的被许可方,有权就侵害涉案商标及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使诉权。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侵害原告商标权,被告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一、被告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本院认为,虽然被告以生产、销售破碎机配件产品为主,不涉及整机,但与原告生产、销售的破碎机产品同属矿山机械产品,因此,原、被告从事的系相同行业,为同业竞争者,原、被告的经营行为应当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若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在相关网站上实施的虚假宣传行为包括以下内容:将其生产的配件产品称为“美卓”“诺德伯格”“西蒙斯”“Metso”“Nordberg”“Symons”“Barmac”;
声称具有三十年专业美卓配件生产经验的工厂,是美卓的供应商,与美卓有合作关系,已经给美卓供货多年,持有美卓配件的全部图纸,可以根据美卓配件的全部原装图纸生产配件产品;
使用原告产品编号指代其配件产品;
可以生产原装美卓破碎机备件的替代品,但价格更低、质量更好;
美卓破碎机备件价格高,生产时间长,降低了企业的竞争力等。
本院认为,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获得原告许可和授权,或曾经与原告有许可关系,并且亦无证据证明其持有美卓图纸,却在相关网站上虚构与原告有合作关系、持有原告图纸,已经给美卓供货多年的事实。
还将其生产的产品称为“美卓”“诺德伯格”“西蒙斯”“Metso”“Nordberg”“Symons”“Barmac”产品并附上原告产品型号。
原告企业及“美卓”“诺德伯格”“西蒙斯”“Metso”“Nordberg”“Symons”“Barmac”产品在矿山机械行业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被告所实施的上述一系列行为,会使相关公众认为其系原告授权商或有权生产经营原告产品配件的生产商,其生产的产品即为原告产品,或被告与原告具有关联关系。
不仅欺骗和误导了相关公众,还不当攀附了原告企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掠夺了原告及其关联企业的商业机会,严重损害原告利益,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原告主张的其他行为认定,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司法解释,经营者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被告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将其生产的产品与原告产品做对比宣传,声称美卓破碎机备件价格高,生产时间长,降低了企业的竞争力。
被告生产的美卓破碎机备件的替代品价格更低、质量更好。
这种不当的对比宣传内容会让相关公众误以为被告所生产的替代品不仅价格比原告产品低,质量还优于原告正品产品,原告企业竞争力不如被告。
从而损害了原告利益,亦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二、被告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属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原告主张被告实施的以下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在相关网站上对破碎机配件等产品的文字描述时擅自使用原告“”“”“”“”“”“”“”“”商标,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商标。
上述行为分别构成对原告8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本院认为,界定相关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首先需明确该行为是否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商标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被告在其网站上发布的破碎机配件产品图片、产品包装上以及使用的部分宣传用语中以显著的文字标注“”“”“”“”“”“”“”“”字样,意欲向相关公众表示其在网站上展示及宣传的破碎机配件产品系上述品牌的破碎机配件产品,系将上述标识作为识别其产品来源的商业标识使用。
其中大部分标识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字母及文字组成完全相同,个别标识仅存在大小写区分,构成近似。
所涉产品为破碎机配件产品,主要材质为锰合金,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用于矿砂处理机械、机器零部件、圆锥破碎机、立轴垂直冲击式破碎机、锰及锰合金易磨损部件等商品具有相同的产品用途、消费渠道、消费对象,均属于矿山机械类产品,系类似商品。
故该行为属于在类似商品上使用原告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使用权的侵害。
三、被告民事责任如何承担就本案被告所实施的行为,被告理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消除影响的范围,根据被告所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范围,本院认为被告应当在“www.jinyangshi.com”网站、“www.jinyangshi.net”网站、被告在阿里巴巴的销售平台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至于被告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原告主张根据被告提供的2017年销售统计表,被告在该年度共向15家公司销售了与原告破碎机相关的零部件产品,销售额共计13,277,175元,结合被告该年度审计报告中确定的销售毛利润率21.75%。
据此测算,被告在该年度销售侵权产品的侵权获利为2,887,785.56元。
被告侵权行为自2015年8月28日即开始实施,因此,被告在近三年的侵权获利接近900万元。
被告表示销售统计表中所涉产品仅包含了部分矿山机械零配件耐磨件产品,但并不涉及原告产品。
被告产品2017年的净利润率仅为5%左右。
侵权产品被被告归类于矿山类别,被告的营业收入还来源于其他10个类别的行业,这些类别的营业收入与侵权产品无关。
且被告主张的部分侵权时间已超过诉讼时效。
本院认为,1.关于时效问题,根据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本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18年7月,原告最早公证取证时间为2018年5月,在并无证据证明原告早于该日知晓被告侵权行为而怠于行使诉权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最早于2018年5月知晓了被告侵权行为。
现根据原告取证内容显示,被告自2015年8月起就实施了相关商标侵权及虚假宣传行为,且相关侵权行为一直持续到原告诉讼之后。
故原告主张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本院对被告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2.关于原告主张的计算方式问题。
根据商标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在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
现原告要求按被告侵权获利来主张赔偿额。
而根据商标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的侵权获利,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因此,倘若在本案中按照被告侵权获利来确定赔偿金额,原告需举证证明被告侵权期间全部侵权商品的销售量及侵权商品的单位利润。
现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2017年销售统计表梳理了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销量,被告否认统计表中的产品为侵权产品。
本院认为,统计表中有产品型号,原告所整理的这些产品型号与被告网站上公布的与原告整机产品配套的配件产品型号一致,因此至少能够证明与原告整机产品配套的配件产品的销量情况。
但除了被告网站上的宣传内容及个别产品的包装袋上使用“”商标外,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配件产品上实际使用了被控侵权标识。
况且被告其余年度的销售量及侵权商品的单位利润,原告亦无法证明。
故本案中本院无法确定被告的侵权获利及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被告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本院酌定。
虽然原告所整理的被告2017年侵权产品的销售量并不能直接证明被告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销量,但这些销量能够证明被告侵权行为所带来的侵权后果。
因此,原告所统计的销量及被告企业的利润率可以作为本院酌定赔偿金额的主要参考因素。
此外,本院还需考虑以下因素:原告产品售价较高;
原告企业及产品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明知原告企业及品牌的知名度,仍然实施侵权行为,被告主观恶意特别明显;
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较长;
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范围广泛,涉及到多个中英文网站,但相关网站的点击量及销售量不高;
被告企业经营规模较大,但并不以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为主业,还涉及多个行业;
被告生产的侵权产品为破碎机备件产品,而非整机产品,产品价格相对于整机产品较低。
原告主张的公证费及翻译费属原告在本案中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范畴,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虽未能提供为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的凭证,但原告委托律师代理本案的事实客观存在,律师费必然会产生,故本院根据律师在本案中的工作量并结合相关律师收费标准予以酌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修正版)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北金阳石新型耐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对原告美卓矿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美卓矿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第GXXXXXXX号“”商标、第GXXXXXXX号“”商标、第GXXXXXXX号“”商标、第XXXXXXX号“”、第163424号“”、第XXXXXXX号“”、第148606号“”、第XXXXXXX号“”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使用权的侵害;
二、被告湖北金阳石新型耐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对原告美卓矿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美卓矿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实施的虚假宣传行为;
三、被告湖北金阳石新型耐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网站“www.jinyangshi.com”“www.jinyangshi.net”、被告在阿里巴巴网站的销售平台(https://shopXXXXXXXXXXXXX.1688.com)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刊登声明的内容需经本院核准)。
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在相关媒体,费用由被告湖北金阳石新型耐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四、被告湖北金阳石新型耐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美卓矿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美卓矿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合理费用人民币20万元;
五、驳回原告美卓矿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美卓矿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000元,由原告美卓矿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美卓矿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26,791元,被告湖北金阳石新型耐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5,2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附:商标详情表序号商标注册号注册有效期限核准商品商标权人GXXXXXXX2014.1.15-2024.1.15用于粉碎、筛分、输送、进料、分离、高温处理以及散装材料的处理机械;
粉碎机;
锤式粉碎机以及回收破碎机;
振动筛;
矿砂处理机械等美卓公司GXXXXXXX2014.1.15-2024.1.15用于粉碎、筛分、输送、进料、分离、高温处理以及散装材料的处理机械;
粉碎机;
锤式粉碎机以及回收破碎机;
振动筛;
矿砂处理机械等美卓公司GXXXXXXX2014.1.15-2024.1.15用于粉碎、筛分、输送、进料、分离、高温处理以及散装材料的处理机械;
粉碎机;
锤式粉碎机以及回收破碎机;
振动筛;
矿砂处理机械等美卓公司XXXXXXX2010.4.7-2020.4.6圆锥形破碎机;
矿砂处理机械等麦特苏矿物工业有限公司1634242012.10.15-2022.10.14球磨机;
卵石磨机;
锰及锰合金易磨损的部件等麦特苏矿物工业有限公司XXXXXXX2010.8.14-2020.8.13圆锥形破碎机;
矿砂处理机械等麦特苏矿物工业有限公司1486062011.7.30-2021.7.29圆锥形破碎机等麦特苏矿物工业有限公司XXXXXXX2012.3.7-2022.3.6立轴垂直冲击式破碎机等美卓矿物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杜灵燕审 判 员 袁 田人民陪审员 林新建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俞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修正版)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一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