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261号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人和路东、大学路西、航海路南、汉江路北12幢1单元8层810号。
法定代表人:王赵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食鑫老狼大盘鸡店,经营场所新郑市中心城区少典路碧水蓝天3号楼113号。
经营者:苗小翠。
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郑市食鑫老狼大盘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