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5执23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丹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执行人:高镇龙,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
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镇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05民初33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0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镇龙支付下述款项给申请人:1.赔偿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共计20000元;
2.受理费458元。
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广州市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上述部门的回复显示: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的汽车一辆。
本院已查封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2019年3月20日起至2021年3月19日。
因被执行人的户籍地为外地,本院已委托福建省平和县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尚未收到回复。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执行,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无法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理。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05执23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