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刑终918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某育,化名朱某周,男,198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海丰县,文化程度大学专科,住广东省海丰县(身份情况系自报)。
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日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逮捕。
现被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耀雄,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曾某鑫,男,199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海丰县,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海丰县(身份情况系自报)。
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日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逮捕。
2019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曾某生,冒名曾某某,男,199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海丰县,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海丰县(身份情况系自报)。
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日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逮捕。
2019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何某城,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尾市,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汕尾市(身份情况系自报)。
2007年11月26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3月24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日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逮捕。
2019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林某钦,男,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海丰县,文化程度高中,住广东省海丰县(身份情况系自报)。
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日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逮捕。
2019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曾某鑫、曾某生、何某城、林某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7)粤0104刑初773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林某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
二、被告人曾某鑫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三、被告人曾某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四、被告人何某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五、被告人林某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六、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食品、电脑、手机等物,予以没收。
被告人林某育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悠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林某育及辩护人何耀雄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刑初77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