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李景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刑初2212号
案件名称李景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景梅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刑初221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景梅,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五华县。

因本案于2019年5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志梅,广东桂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20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景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冬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景梅及其辩护人何志梅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起,被告人李景梅为非法牟利,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白云区鹤龙街黄边南路某仓库内,存储、销售假冒“VW”等注册商标的汽车零配件。

2019年5月10日,民警在上述仓库内缴获假冒“VW”等注册商标的后视镜等汽车零配件一批。

经鉴定,上述被缴获的汽车零配件共价值人民币352312元。

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景梅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景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李景梅犯罪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对被告人李景梅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间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景梅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景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持异议,并提出以下罪轻辩护意见:一、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归案后及法庭上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犯罪记录。

三、被告人在本案属犯罪未遂。

四、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五、被告人是家中的经济支柱,有二个小孩,被告人被羁押后家庭陷入了瘫痪。

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7年起,被告人李景梅为非法牟利,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白云区鹤龙街黄边南路某仓库内,存储、销售假冒“VW”等注册商标的汽车零配件。

2019年5月10日,民警在上述仓库内缴获假冒“VW”等注册商标的后视镜等汽车零配件一批。

经鉴定,上述被缴获的汽车零配件共价值人民币352312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明细表,证人杨某、李某1、陈某1、曾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搜查笔录,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照片,鉴定证明、价格证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鉴定书等书证,扣押清单,到案经过,被告人李景梅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景梅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景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景梅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2.犯罪后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相关罪轻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景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0日起至2020年5月9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VW”等注册商标的汽车零配件等物一批(以扣押清单为准),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云山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期,并处罚金。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